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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小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46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4731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2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洪生归还借款5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以年息6%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5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以年息6%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于上述债务中被告金水明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584元,由原告范洪生负担8480元,被告金水明负担59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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