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8469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342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15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5-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货款940849元、违约金188169.8元,合计1129018.8元。 二、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2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5652元,由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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