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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小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46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民初字第01512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4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6-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凌平平借款660000元,并支付原告凌平平2014年6月21日前的利息2244元; 二、如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履行上述债务,由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公告费1290元,合计11712元,由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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