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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9〕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永红家园13幢67号605室(住宅))在对和协大厦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时,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江北晟安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9年5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6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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