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梵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07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9891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2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哈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倾莱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65354元及利息(以1266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以165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被告梵椿(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哈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宁波哈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上海倾莱服饰有限公司,账号:033759000400172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新村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0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元、财产保全费1347元,合计诉讼费3151元,由被告宁波哈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15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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