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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261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3日10时40分,浙FV0988自卸货车(4轴)行经翁金线与海港路十字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S101省道平湖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6.6吨。2021年2月23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2月23日对丁永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湖市鑫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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