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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0814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0日14时53分,我局余杭闲林中队潘海东、葛存岗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宝寿山景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宝寿山景区售票处东边设置了若干个塑料垃圾桶,桶身标识不规范,未按要求设置四色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违法事实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3018号),当事人现场签收,并承诺限期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4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