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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33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4月24日15时25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林雁、胡红卫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宝寿寺山地叉路口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队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宝寿寺山地岔路口建设工地外设置车辆冲洗过水槽,过水槽内的污水因车辆冲洗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开始产生水波满溢出过水槽至过水槽边的山沟造成污染,污水沿山沟外流,经现场测量污水造成污染面积长30米、宽1米,合计30平方米。经核查,当事人因景区内绿化改造,运输车辆使用该过水槽冲洗车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了整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9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宝寿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