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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苗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83914
    执行依据文号 抚仲字[2014]第020号裁决书
    案号 (2015)薛执字第00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6
    发布日期 2015-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第二被申请人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的货款为3400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欠货款340000元的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仲裁费11900元(申请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第二被申请人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二、三、四款项由第二被申请人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抚顺钛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西安神工钛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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