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480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85元2.罚款7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7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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