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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48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85元2.罚款7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朝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