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价罚字[2019]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能退还的43.7违法所得,作出罚款3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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