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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17****85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初1731号
    案号 (2021)豫01执1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937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10日利息为889597.84元、复利为10837.79元,二项合计900435.63元。自2019年7月1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221%,以39370000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889597.84元为基数计算复利); 二、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荣超对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52元,由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荣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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