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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17****85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1民初4083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5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连松奇赔偿损失125110.82元(其中,房屋的价值110110.82元,鉴定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评估费5500,共计6901元,由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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