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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0472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2066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恢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74595.75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344595.75元于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由被告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4459.5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按约定期限打入原告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帐户(户名: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2020109003400887)。 二、若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欠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9元,原告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729.5元,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7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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