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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东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67****0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2407号
    案号 (2019)皖1602执4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亳州市东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宫春良货款365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亳州市东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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