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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定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3****17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4975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定庆、杨超、卓德惠、李先金、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382万元,并自2015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446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15000元,被告杨王定庆、杨超、卓德惠、李先金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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