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0009****11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02民初1514号 |
案号 | (2020)皖1002执1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07552.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7584.4元、反贿赂金16550.64元,合计44135.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质量保证金及未付反贿赂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三、驳回原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0元、保全费3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070元,由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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