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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忻环代分罚﹝2021﹞63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废石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4月26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63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六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