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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清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986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6751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2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八佰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50万元(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8元,减半收取9?859元,由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待被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海博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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