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8205****7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1428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6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2日,正常利息为人民币17416.63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81323.40元;后续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复息(复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少龙、丁建军、付华、杨冯清对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31598.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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