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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8205****7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利息72693.32元、复利为2165.03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支付律师费50278元;三、被告陈少龙为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冯清为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建军为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华为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00.6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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