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鹤市监处〔2022〕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证:被处罚人在2017年11月8日与江门市华企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EC 销售合同》,委托该公司为被处罚人设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费用合共1500元,并为被处罚人提供维护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被处罚人在其设立的网站www.gdglsq.com里发布“小分子团水 对长寿最起作用的是六环小分团水,由于小分子水很细,易进入细胞膜,易被吸收”、“公司简介 水源地位于807.5米的广东省鹤城镇狮子山生态自然保护区内,四周遍布火山岩石,泉水历经上千万年的地壳火山矿物元素浸润、溶解,多层岩石渗透、滤化和矿化,且长时间在地球磁场的作用下将大分子团水‘切割’为小分子团水后,由10多个泉眼喷涌而出,常年弱碱性,与闻名世界的广西巴马长寿村同类水质。健康体质一定是碱性的”。另外,在被处罚人的微信公众号gulin-spring同样发布有“小分子团水 对长寿最起作用的是六环小分团水,由于小分子水很细,易进入细胞膜,易被吸收”等与被处罚人上述网站发布的相同内容。公众号里还发布有“鹤山发现世界级珍稀水种!与广西巴马长寿村同类水质—小分子团弱碱性水”等内容。此外,被处罚人在2021年6月30日与鹤山市广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其大楼顶层外墙电子屏投放广告,投放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麦活江的原因,被处罚人象征性每个月支付230元(六个月合共1380元)作为承担部分电费和维护费。签订协议后被处罚人从2021年7月1日起在该公司大楼顶层的电子屏上播放“古林山泉 弱碱性小分子团水”的广告语。 实际上,上述广告内容均是被处罚人通过虚构以及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文章作相应修改后进行发布的,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被处罚人在上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以及大楼外墙电子屏上发布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广告内容,从而欺骗、误导公众。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涉嫌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制作费用共1500元,租用电子屏播放广告的费用共1380元。经统计,租用电子屏播放广告的费用1380元是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而我局在2021年10月25日检查当日,被处罚人就已经停止发布电子屏的广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共184日,费用1380元,平均每日的费用为7.5元,被处罚人使用电子屏播放广告的时间是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共117日,使用的费用实际是877.5元。上述两项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95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5 |
决定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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