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鄞公共一决1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3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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