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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2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嘉汇国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百丈东路28弄2号的嘉汇国贸大厦地下一层员工宿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百丈东路28弄2号的嘉汇国贸大厦地下一层员工宿舍责令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6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3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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