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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都华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89号的东都华庭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9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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