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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光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62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54号
    案号 (2015)鸠执字第00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8
    发布日期 2015-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同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12000元及利息65959.23元、罚息19787.77元(自2013年8月2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4年4月11日)合计1497747元(2014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给付); 二、被告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方光玉、崔冬梅、方寅寅、陶庭福、陈及秀、陶庆平对前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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