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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银罚字〔2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四条、《金融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人民币5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6
    决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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