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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区)应急罚〔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9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第五明察暗访督导组对滨州工业园区部分企业进行了明察暗访,抽查滨州大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现,滨州大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气分装置西侧瓦斯管线未设置危险标识。根据《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滨区安办发〔2019〕54号)文件要求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滨区安办发〔2019〕54号)文件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共9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综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为较轻档次。(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各大商业银行,账号应急部门罚没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滨州市滨城区应急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