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卫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016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防市民二初字第6号 |
案号 | (2016)桂06执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日期 | 2016-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陈红军借款本金5100万元及利息; 二、如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以上第一项债务时,被告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700万元与尚欠2015年2月1日后的利息相加总额范围内对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以上第一项债务时,原告陈红军对被告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被告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上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陈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750元(原告陈红军已预交443750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60000元,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广西大洋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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