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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会地稽罚〔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收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第3档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少缴印花税75.00元,处1倍的罚款7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7
    决定机关 会泽县地税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