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纬壹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258****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8953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6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1615868】。一、被告南通迈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钟电子传动与控制(深圳)有限公司货款204190元;二、被告南通迈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钟电子传动与控制(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月息1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5万元、4笔本金3万元、34190元的起算时间分别为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1日);三、被告南通迈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钟电子传动与控制(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沈翅翔应就南通迈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通纬壹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南通迈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金钟电子传动与控制(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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