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保处〔2020〕13062820000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停止使用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1
    决定机关 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郭宏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