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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215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单位食堂内有灶具、厨具及餐厅。食堂只对内部30名员工提供午餐,不收取费用,不对外经营。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帐,每人每天的就餐标准是5元,2018年6月1日至7月9日期间,采购原材料共计6953元钱,由于原材料当日全部使用完毕,则原材料采购金额6953元视为货值。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1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4
    决定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全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