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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578****6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1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213执1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石化茂祥液化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2650.80元、运费440486.82元,并以1563137.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26元,由被告山东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20)鲁0213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书,将“自2019年4月3日付清”补证为"自2020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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