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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瑾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MA****T2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5962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瑾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17年10月及11月的分润金额共计44 351.46元; 二、被告沈阳瑾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的分润金额共计33 800.62元,并按被告沈阳瑾联科技有限公司指示开具相应发票;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84元,由被告沈阳瑾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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