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8172****65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81民初3343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截止2018年7月1日受让债权时借款本金5 900 000元、利息85 000元(2018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截止2018年7月1日受让债权时借款本金5 999 998.30元、利息85 442.11元(2018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享有对被告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乐陵<抵>字0011号)、浮动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61200070-0050-2号)抵押清单内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振国、李淑珍、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吴振国、李淑珍对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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