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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2379****02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259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9月20日,共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825018.29元、利息407666.33元,合计3232684.62元。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履行。 二、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零一个月内,分期分批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本息(含罚息、复利),具体还款数额及期限如下: 2018年6月30日前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30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10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30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15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 4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15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40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2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50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2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25018.29元。 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1日之前结清欠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407666.33元,以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 四、被告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静军、候玲玲同意按照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对其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32661元减半收取计16331元,由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静军、候玲玲共同负担,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六、如被告太原惠农马铃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限的还款义务,太原云顶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静军、候玲玲亦未按约定履行对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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