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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灞市监工罚字〔2020〕第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家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靳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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