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大盛典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471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7855号 |
| 案号 | (2017)苏0281执44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伟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960万元,合计2960万元;并承担200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对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无锡大盛典当有限公司在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5490元(江伟已预交),由江阴市信德船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490元,由无锡大盛典当有限公司对其中97745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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