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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58741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10639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投资款本金89.5万元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19574元(利息已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投资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分期清偿前述投资款本金89.5万元,于2021年3月2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3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本金4万元,此后自2021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各归还本金4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三、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起分期清偿前述投资款(以剩余未还本 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算的利息,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偿还投资款本金4万元的同时支付当月的利息(如2021年4月28日前应偿还投资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2021年4月当月利息),直至投资款本金还清为止; 四、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19574元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900元; 五、如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以剩余未还投资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次日起按年利率9.8%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本案受理费68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9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七、原告夏金军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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