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市国税稽 罚 〔2018〕 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追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512.7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4 |
决定机关 | 天水市国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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