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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文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178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郫民初字第03181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碚区东阳街道重林机械厂支付货款232545元,并从2013年1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北碚区东阳街道重林机械厂预交,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北碚区东阳街道重林机械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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