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1]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1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片材生产,原有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同意后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但你单位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塑胶破碎清洗机1台、吸塑机3台等设备,上述新增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叁拾万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陆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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