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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片材生产,原有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同意后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但你单位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塑胶破碎清洗机1台、吸塑机3台等设备,其中塑胶破碎清洗机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现场无外排;吸塑机产生挥发性化合物,未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向车间外排放。上述新增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