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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少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66****04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3343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柯少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雄标借款66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少纯追偿; 三、驳回原告杨雄标对被告张志坚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柯少纯、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被告柯少纯、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柯少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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