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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675****39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89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恢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 二、被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上述一至二项,被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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