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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长工商处字[2016]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1)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