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仕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80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98号 |
案号 | (2015)绩执字第005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绩溪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日期 | 2016-07-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3784761.97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420776.20元。 二、被告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万元。 三、若被告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绩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葛强光位于绩溪县临溪镇富林山生态示范场1125亩用材林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葛强光、吴仕安对第一、二项涉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4元,由被告安徽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葛强光、吴仕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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