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8日15时48分,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挖机运输工程车没有做好保洁措施,在政实路与新一路交接路段行驶过程中车轮胎粘附的渣土洒落城市道路,造成1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损害。另查明,你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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