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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221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13时52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丰路进行了检查,发现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违法。2021年4月1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钱华荣、张全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对胡新玉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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